文档介绍: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
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
第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全省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
织实施。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
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 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应用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信息共享。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效果负责,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工矿企业分布、行业类别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
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省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第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用地农药、肥料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