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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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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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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6-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解放日报》
【全文】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