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及
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
产等阶段。
第三条油气开采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
理,由其他相关准则规范。
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
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
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
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作为
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
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矿区权益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
地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与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有关的其他支出。
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矿区权益支出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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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矿区权益有关的其他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
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使用年限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折耗额可以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
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计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
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
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
产减值》进行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
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
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
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
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
值损失。
第八条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矿区权益的,应当将让所得与矿区(组)权益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二)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
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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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三)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将部分转让所得与全部矿区(组)
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第九条当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
转为已探明矿区(组)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