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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doc

上传人:酷酷誉为 2021/11/2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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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 要】一段时间以来,虐童事件频频曝光,关于虐童行为如何处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虐童行为应如何从刑法角度加以规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虐童是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依照现有罪名定罪,难以凸显该行为的社会危害,儿童迫切需要刑法保护。文章将列举了虐童行为的立法现状和社会危害性,虐待儿童罪入刑可行性分析、增设虐待儿童罪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法保护;规制;虐待儿童
当今我国存在大量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将警钟敲醒,政府在通报中也明确表示此类事件曾经多次发生,但并未引起相关教育部门的重视。这一现象不仅凸显了教师的教育责任和信仰的缺失,也体现了法制的不完善以及对儿童权利的漠视。
一、关于虐童行为的立法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存在三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诚、制止。”然而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如何防控、如何查处甚至如何善后等带有动态感的法律链接,也没有配套的相关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二)关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局限性
对于虐童行为而言就现有的刑法只能涉及到四个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与虐童行为最为贴近,然而主体的特定性却使得只有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虐童行为能够适用此罪而非家庭成员间的虐童行为却被排除在外。故意伤害罪门槛又太高非构成轻伤以上的行为结果也被排除之外。侮辱和寻刑滋事罪在很大程度上与虐童行为特征又不相符,无法适用。总之我国刑法规范无法和现实中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在已有的虐待罪之下无法包容非家庭成员对儿童虐待的情形。这样我国刑法规范便无法追究对儿童造成同样虐待后果的非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也使得在校园医院等非家庭成员生活的场所,儿童的保护脱离刑法规范。现行刑法中的罪名无法囊括虐童行为,这就对虐待儿童入罪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
二、虐童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虐童行为作为一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以前并不常见的虐童行为如今日渐增多,危害逐渐增大,现在已经是时候对其进行刑法上的保护。
虐待儿童是无形的犯罪,其心理、精神伤害相较于身体伤害往往更严重。尤其是对其成长发育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儿童正处在个体发育非常关键的时刻,受虐经历不仅使他们对周边环境产生恐惧,从而扭曲其身心发育。此外,儿童心理的不健康容易导致儿童未来的不健康发展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综上所述,虐待儿童行为不仅对儿童本身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容易造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