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16)
名称: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广西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初审或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认定的公民。
适用对象:申请人(公民)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3日)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 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员资格证或考试合格证,并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作业绩。
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提交申请变更材料。
3.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式2份,加盖公章);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初审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一式2份)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含2张照片,延续注册时提供)。
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原件交验),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2份(原件交验);
5.《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延续注册提交);
(延续注册提交)。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1.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认定
(一式1份,含2张照片);
、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各1份);
(原件交验);
(1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6)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2. 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认定
3.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初审
九、行政审批程序:
1. 申请:按照水利部的布置和时间要求,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1工作日)。
:窗口承办人员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水利厅基建局,基建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水利部,时间20天(从水利部通知的截止时间算起,不计入审批承诺时限。水利部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公布结果、办证、发证所需的时间也不计入初审时间)。
:窗口自收到审查机构送达的书面材料及意见次日开始在17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送水利厅基建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后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受理后18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答复意见文书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