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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qw888 2016/7/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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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IGEST OF POLICY 1 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 DIGEST OF POLICY 2 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第十条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 DIGEST OF POLICY 3 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的滞纳金。第十三条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