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01)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01)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01)
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领用及开具发票
各公司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普通销***、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由税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税务人员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若开票资料不符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税务人员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01)
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