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管理制度——支护管理
第一条
锚杆、锚索、钢材、金属网、锚固剂以及砂子、水泥、石子等支护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将检验报告报送生产技术科存档,方可使用,未经生产技术科验收私自使用,要求停止施工并罚款***元。
第二条
锚杆施工严格按照《锚杆施工质量及技术要求》作业,施工锚杆的钻杆有效长度(含钻头)超过1500mm、发现钻柄进入钻孔内的,立即停止该工作面的一切施工并处5000元罚款;钻孔深度不得超过1500mm,超过1500mm部分,每100mm罚款500元。
第三条
原材料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在继续使用者,罚施工单位***元,并要求对使用该种材料的工程全部返工,否则工程不予结算。
第四条
掘进巷道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数量,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并罚当事人10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时另行处理。
第五条
钢棚间距、锚杆间排距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必须进行补架或补打,并对每副钢棚罚款200元,每根锚杆罚款50元。
第六条
使用锚杆支护,必须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拉拔力试验,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做拉拔力试验的,每批次罚款200元。
第七条
每发现1根锚固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锚杆或锚索,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补打,连续有3根锚杆失效罚当班作业人员每人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质量检查员100元,队长200元。
第八条
锚杆或锚索的间排距超过设计误差值,外露长度超过标准规定,角度不垂直巷道轮廓线,每根(每处)罚50元;
第九条
锚杆或锚索必须按照规定注够锚固剂,每发现一次锚固剂用量不够,罚款***元并重新补打。
第十条
锚杆、锚索、网片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长度,直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元,已施工完毕的按实际使用规格尺寸结算,造成责任事故的,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
网片链接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锚网支护巷道顶板每掘100m安设一组顶板离层观测仪,否则罚款***元。
第十三条
架棚巷道架设符合要求,不得出现无柱窝现象,否则罚款100元/架。
第十四条
巷道高度、宽度、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均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罚款***元。
第十五条
巷道支架不得出现前倾后仰,迈步、立肩现象,否则罚款200元/架。
其他相关附文:(供参考使用)
煤矿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
二、 矿长对矿井重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三、办公室负责对全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特殊工种持证培训工作,保证在岗的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
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等特殊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