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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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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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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一:银行擅自解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甲公司与乙科技展销中心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1999年元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遂裁定冻结了乙科技中心在G工商银行设立帐户的余款500余万元。1999年5月29日,乙科技展览中心原副经理王某将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后查明裁定书真实)要求G银行解冻,该裁定书载明:“现因乙科技展览中心提供了财产保全,且部分冻结的存款非本案被告的财产,故应依法解除冻结”。G银行柜员依裁定书办理了解冻手续。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G银行柜员在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99年10月一审法院遂以擅自解除冻结帐户存款对G银行以及王某进行处罚,判决G银行在其解冻的12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G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4月二审法院判决G银行承担12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南开支行与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存款纠纷案
1998年8月28日,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南开支行开立了帐号为512-273036189帐户,当迈柯恒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到南开建行取款时,得知上述存款已经被他人以迈柯恒公司的名义分十次取走1999.8万元。迈柯恒公司遂于同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开建行支付2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1998年12月11日,南开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后查明:成敬等采用电脑扫描、喷涂等高科技手段伪造票据上的印鉴,分数次从南开建行骗取存款共2490 余万元后潜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开建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存在‘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迈柯恒公司在南开建行开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在迈柯恒公司存入款项后,南开建行应当全面履行保证原告所存资金安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国内网上银行被盗第一案
2002年10月,在温州永嘉经商的福建人洪荣尧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的手机短信显示,,遂向警方报案。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柜台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为由判决:,并支付利息。此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随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又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