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业操作实务和风险规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程延园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延园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副秘书长,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国务院国际交流访问学者,德国马普研究所研究员。曾赴康乃尔大学、密尼苏达大学、丹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洛杉矶大学、伯克利大学、英国华威大学、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学习访问。专长领域: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薪酬福利设计、绩效考核理论与技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曾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报社、中国科学院国科控股集团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北京军区总医院等多家单位提供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整合制度设计、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设计。为多家跨国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在合并、重组或出现亏损时,制订裁员或人员转移方案。为华信惠悦、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讯、中国人寿、中国联通、国家邮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南方航空、三星集团、NEC等数百家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和管理咨询。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单位败诉比例居高不下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举证责任的要求
1、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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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
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1996年至2001年6年间全均92%的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诉的案件比例仅为6%
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自1995年至2001年7年间,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平均为52%,雇主胜诉的比例平均为16%,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平均为29%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001年3月22日)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3、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主要内容
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招聘机制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机制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机制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留人机制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裁人机制的影响
集体合同的相关新规定及对HR的影响
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制定背景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共8章98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立法存在重大分歧
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的争论,又有具体法条的争论;
既有劳动标准高低之争,又有法律性质之争;
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论(非正规就业,事业单位),也有立法执法方面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