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doc

格式:doc   大小:16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doc

上传人:临近再说 2021/11/25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嫌”,程序性规定“残缺不全”〔24〕的现状,笔者以为,当前应当优先发展宪法程序。
理由是:第一,我国目前在宪法实体规定方面已趋完善,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从条文看可以说是比一些西方国家的规定都更加完备、更加先进。与此形成对比,我国宪法程序的规定相当滞后。
因此,应优先发展程序,使二者发展呈平衡、统一态势。第
二、程序的阙如,使实体规范不能有效实现,而成具文。与其让完备先进的实体规定留在纸上,还不如先完善程序,使实体规范完全得到实现。
同时,优先发展程序,并不否定实体规范的适时发展,只是强调在现阶段宪政建设的侧重点是发展程序。
三、宪法程序的价值及其独立性
(一)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一般认为,判断法律程序是否有价值,可依据两项独立的判断标准:一是看它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的是否有用和必要,也即法律程序作为实现某一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是否有用或有效,依此标准评判的价值即程序的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二是看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内在“善”的品质,这种“善”的的品质即自由、公正、效益,应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从任何外在事物或目的来判断,法律程序本身即具有独立于程序结果的目的性,依此标准评判的价值被称为内在价值或目的性价值。
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将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形成好结果的能力称为“好结果效能”;而将法律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其所具有的实现程序价值的能力,称之为“程序价值”、“程序价值效能”。 〔25〕宪法程序作为法律程序中的一种,同样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宪法程序作为实现其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的有效性,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宪法程序在实现宪政目标即切实保障人权、有效制约权力、充分实现民主方面是否有用或有效的标准。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实现民主,相对于作为手段的宪法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的目标。
有人指出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在于:宪法程序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的有效条件。〔26〕这是完全正确的。
笔者认为,从宪法哲学的角度看,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至少还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第一,程序使宪法具有实践的品性。宪法以程序为中介得以使自己一方面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另一方面与社会关系相结合。
程序是宪法通向实践的通道。离开程序,宪法只是一种可能性,仅停留在纸上,缺乏程序的宪法不如说是一篇政治宣言,或政治纲领,并不具有现实性。
程序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中介和双向调节器。正是程序,使宪法的实体规范,通过特定机关和人员的“操作”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结合,使宪法成为了实在意义上的法律;正是程序,在特定机关和人员的不断“操作”中,使宪法的规范在与社会关系的“结合”中,不断地受到检验,不断地展示宪法变迁或修改的理由,使宪法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适应性,从而既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