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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历史嬗变对我国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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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历史嬗变对我国的启示.doc

上传人:酷酷誉为 2021/11/25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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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历史嬗变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的演变历程
(一)结构主义:哈佛学派S―C―P范式的提出
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框架即S―C―P范式。市场主体的认定需要通过市场结构分析得出,也同样可以决定市场绩效,通过对结构集中度降低的调整,会减少反竞争行为,就可以带来提高产业绩效的帮助。该范式在竞争政策上一贯坚持的是以忽视市场行为,重视市场结构为主。并购能直接反映出该范式理论一直对市场结构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一旦市场集中度有了提高就会遭到否定,重点关注结构变化。法院在处理垄断案例中,不管行为效果如何都只是简单应对,而对满足市场势力则是重点审查。
(二)行为主义:芝加哥学派的兴起
1芝加哥学派的主要观点
S―C―P范式的曾经辉煌也伴随着芝加哥学派的不断批评陷入了低迷。由此发生了芝加哥学派运动。第一,经济效率成为了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将经济效率从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这两部分进行分析。追求效率的增加和效率的减损之间的差额的最大化是芝加哥学派的思想。第二,政府进行公共干预的能力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市场自身更能了解其复杂性和多变性,而政府所了解的理想市场与实际有偏差。因此,政府进行公共干预的能力存在有限性,对于市场的矫正应交给市场,运用自身的力量来修正会更加合理。第三,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是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考虑,并不是出于垄断的目的进行,所以纵向一体化、转售价格维持、纵向非价格限制等都出于效率的考虑。
2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反垄断思想的比较
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在反垄断政策观点上看有很大分歧。在反垄断目标方面,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经济效率成为了反垄断的唯一目标;而哈佛学派则认为应该将经济目标,收入分配、经济权力的分散化等非经济目标也包含进去,还认为反垄断目标体系是多元化的。在经济标准方面,芝加哥学派主张行为主义的分析方法,而哈佛学派则采取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模式。在反垄断政策方面,芝加哥学派主张市场的修复机制在其自身,没有特殊情况政府不得进行干预;哈佛学派在对政府干预上表现了积极的态度。
二、我国反垄断的现状
我国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明显放宽,有很多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成本也在不断创新高。目前在华并购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并购方面不仅多领域涉及,还不断提高收购规模大小;二是被并购的企业不局限于国企或私企,也有行业先锋企业被收购;三是为了能够得到本土化的有利资源、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外资并购者积极争取对国内市场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如:美国强生收购民族品牌大宝等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认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经营者产业集中,最终还是将市场主体的关注重点放在了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也就是选择了行为主义的规制模式。
三、对我国垄断规制模式的启示
我国现阶段的垄断形式以及垄断对市场竞争的限制程度与美国相有一些的相似性。但笔者认为,西方国家已经形成有效竞争理论更加适用于美国现阶段行为主义的规制模式,而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相符,不能够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不放弃结构主义竞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