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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qpkhvg379 2016/7/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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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内容摘要: 司法责任制是指基于司法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 不仅包括法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 还包括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而且, 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责任体系, 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 基于公正裁判的立场, 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及对错误裁判的问责。然而, 由于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 司法责任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具有更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期望。在此意义上, 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追责,更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司法官,走司法官职业化之路。关键词:司法责任独立司法权司法伦理最近几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成为我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 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要义所在。上海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试点内容之一也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如何理解司法责任制的涵义, 构建并落实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责任制, 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一、司法责任制的界定目前, 我国对司法责任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中, 尚无法律较为系统地规范司法责任制度, 司法责任遂成为理论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一个概念。追根溯源。在现代汉语中, 责任通常有两个含义: 一是做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 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1 〕一般说来,司法责任应包括这两种含义,既包括履行职责,又包括不适当履行职责后应承担的惩罚后果。但是, 也许是受到“法律责任”等同“法律制裁”等观点的影响, 早期多数观点对司法责任的认识也多限于责任追究层面。如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司法责任原则这一概念, 将司法责任原则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中, 因故意或过失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责罚制度, 用以约束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属于禁止性规范的一种。〔2 〕这一概念中司法责任的主体为司法人员。也有人认为, 司法责任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 通过必要的程序, 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法官审判责任制度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依法应当承担的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法律责任。〔3 〕另外,有论者从法官管理的角度认识司法责任的主要价值,认为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在于:纯洁法官队伍,加强法官管理的需要; 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完善法官制度的需要。〔4〕还有少数观点从我国法制发展史的立场, 认同以上看法。如认为, 司法责任制古已有之, 至少在秦汉时期就已确立,它是对司法官员不当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制度。〔5〕上述观点可归纳为狭义说。然而,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们对司法责任制度加以进一步探索, 逐渐形成了新的认识, 那就是强调司法责任不仅仅是违背司法职守的责任追究, 还要增加与责任相统一的司法权力配置因素, 增加责任担当意识。这也就是《决定》在论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时所指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该涵义在司法改革的实践环节很快得到认可并逐步试行。如 2014 年7 月《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而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审判委员会改革, 出台权力清单制度, 司法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 以及加强人***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6 〕也就是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抓手, 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 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 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严格错案责任追究, 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7〕在海南省,自 2015 年3月1 日法院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以来, 全省各级法院对照《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 审判管理和监督,执行工作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8 〕以上可以称为广义的司法责任制。不难看出,广义说和狭义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权责统一, 在赋予办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决定权的同时, 强调办案法官对于裁判结果负责, 包括对错误裁判负责。而后者主要强调法官办理案件时对结果负责, 尤其要对违法办案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若坚持狭义说, 司法责任制容易简单等同于司法问责。值得注意的是, 除了各地试点法院的实践做法之外, 有的法官在新的改革理念指导下, 表现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