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
产
投
资
合
作
协
议
矿产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赴伊朗开办投资公司开发大理石矿产,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与矿产概述
1、本次矿产投资项目需按照伊朗国家法律要求,在矿产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公司名称另行商定)。
2、项目公司股东将由甲方、乙方、丙方以及丁方(矿产所有人)四方构成。
3、本次投资所针对的矿产坐落于:伊朗-khorasan省,bajestan市, younesi 村对面,该矿产经专家勘探查明具有开发投资价值。
第二条各方出资方式及比例
1、甲、乙、丙三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1000万(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其中:
甲方现金出资占%;
乙方现金出资占%;
丙方现金出资占%;
2、丁方(伊朗)以其所有的本项目待开发矿产所有权入股。
第三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项目公司当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甲、乙、丙三方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第二条约定的比例共同完成第一期现金出资(共计: 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剩余出资额须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按比例出资。
公司设立出资唯一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甲、乙、丙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需及时向其他足额出资方声明,并与其他各方协商针对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转让对应股份之事宜。
第四条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项目公司设立成功后,各方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项目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三方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以及三方同丁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项目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地推进本次大理石矿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