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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年XX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 司法公信,确保2021年XX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 结合区法院审判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 确定选任名额
区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 积、民族状况等因素,提出按照法院法官数四倍的人民陪审 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为 232名。根据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 过所在人民法院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的规定,结合实有 人民陪审员人数,确定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数为132名, 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共产生XX人(含XX区12人,具体 选任工作由区法院协调XX区参照此方案实施),个人申请和 组织推荐产生30人。(牵头单位:区法院)
(二) 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指导 各司法所、派出所根据辖区名额按照1: 8从常住人口名单 中随机抽选符合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年龄、学历的候选人共 816名(含XX区);经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人民 陪审员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确定提请任命 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拥有XX区户籍或经常居住在 XX区的有担任人民陪审员意愿的公民在规定期间内向司法 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身份、户籍、学 历证明等书面材料或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提出申请,相关组织向司 法局推荐,填写推荐表(见附件5),提交被推荐人简历、户 籍、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 分局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资 格审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三)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八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监察委员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 确定选任名额(4月20日前)
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 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并根据 现有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确定随机抽选名额数和个人申请 和组织推荐名额数。(牵头单位:区法院)
(二) 发布选任公告(4月25日前)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 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三) 产生候选人(5月28日前)
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法院通过随机抽选、个人 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牵头单位:区司法 局)
(四) 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6月10日前)
收集候选人基本情况。各司法所会同辖区派出所对随 机抽选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基本情况进行信息采集(见附 件3),对平时表现进行评价,并对随机抽选产生的候选人进 一步征求意
见,登记汇总,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牵头 单位:区司法局)
初步筛除不符合选任条件人员。各派出所提供掌握的 犯罪记录,如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 诉或刑事拘留、逮捕。各司法所按上述候选条件,对候选人 是否具有选任资格、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许或禁止任职情形进 行资格审查,并结合派出所审查结果,填报2021年XX区人 民陪审员第一轮初步
筛选符合条件人员汇总表(见附件6)。区法院对第一轮 初步筛选符合条件人员,重点就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和诉讼情况等进行再次审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五) 确定拟任命人选(6月15日前)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随 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确 定102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含XX区),发区法院审核。对进 入第二轮随机抽选但未被选任的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库,以备 人民陪审员因故免职出现缺额时增补选任。通过个人申请和 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即成 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 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 抽选确定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