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谈对会计可比性的重新认识
会计的可比性原则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是再熟悉不过的一项会计原则了,我们中的许多人都能对它耳熟能详。但是细究起来,却可发现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的认识存在有不少偏差。这些偏差已经或正在对我国的会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文将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以及人们对它认识上的偏差作以剖析,并就如何正确认识可比性原则以及端正对可比性原则的认识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建设的意义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会计信息可比性概念的解析
迄今为止,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在我国最为权威的表述是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对会计的可比性作了这样表述:“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2条)。这样的表述有些过于简单,它只说明了如何才能做到会计信息的可比,并没有告诉我们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的本质内容。
依笔者之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能够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业务的情况中发现其异同的一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当经济业务情况相同时,来自不同主体的会计信息应能显示相同的情况;当经济业务情况不同时,会计信息也应能反映出其差异。身处不同的立场,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而言,会计信息的可比是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也是制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可比意味着通过阅读财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预计企业收益与现金流量的可靠程度(注:Harry ,Michael :《Accounting T-heory》(Fourth Edition)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P135。)。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很大程度上同经济业务的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统一性有关。统一性要求在不同企业之间使用相类似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以减少不同企业之间因使用不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所产生的误差,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对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作有意义的比较,使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在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品质(注: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P117。)。可比性的要求要服从于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要求,因为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只有提供了真实、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在它们之间的比较才是有意义的和有必要的。如果为了确保两个量之间的可比性,不得不将其中的一个量通过能导致产生不大可靠或不大相关的信息的方法获得,那么,可比性的改善就会损害或削弱真实性与相关性。但是,当某一组报表数据如果在某些内容上做到了真实和相关,我们又不能说它们就是一定可比的。这里,可比性并不是与真实性和相关性同义的信息质量,而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信息之间关系的质量特征。
二、对可比性概念认识上的偏差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的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对可比性概念的认识上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偏差:
。由于不同的企业应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会导致在企业间进行财务比较会发生困难,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由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保证的。所以在许多人的心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