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司
”)。
第二章 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 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 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 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