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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管单证档案暂行规定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保管单证档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检验检疫签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报检签证手续,促进外贸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保管单证档案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报检产品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检验检疫项目的;
2、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报检规定,近1年来无严重的违规行为,未受到过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3、企业诚信度好,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近1年来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4、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实施检验检疫模式转换的企业:
5、具有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的报检员,且以上人员要求业务素质高,工作负责,并能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申请保管单证档案时应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报检及单证档案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报检及单证档案的监督管理;
2、保证单证档案和申报的电子数据一致,并对由于单证档案和申报的电子数据不符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的核查;
4、保证电子缴费帐户余额充足,按时交纳检验检疫费;
5、设专人负责保管单证档案,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和库房存放,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承担由于单证档案保管不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的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随附主要出口货物清单及检验检疫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检务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工厂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征求施检部门意见后,由检务部门批准实施。
第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自行保管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能够随时提供纸质或者电子版本的快速核放登记表以备核查;有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和免检企业应在快速核放登记表分别注明来料或进料成份的百分比和免检,并在每月20-25之间通过MSN或书面形式提交《台州检验检疫局快速核放登记表》,以便计费。《台州检验检疫局快速核放登记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 检务部门应按月完成自行保管企业报检批的计费、归档工作。对未完成正常流程的报检批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同时对企业的报检及交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发送无效电子报检数据以及未按时交纳检验检疫费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并交清所欠检验检疫费。经通知后企业仍不及时改正或交纳检验检疫费的,检务部门取消其保管单证档案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包装性能单的核销工作,应由企业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自行完成。企业报检员在电子报检时应输入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核销时应在包装性能合格单核销栏里注明报检号和核销数量,核销完的包装性能合格单应
单独存放备查。
第九条 企业单证档案保管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已完成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