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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75845154 2016/7/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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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模拟法庭程序书记员毛涛涛: 先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请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一旦发现呼叫,立即予以收缴。全体起立, 请辩护人( 寿冠群、倪曼茜) 及法定代理人( 谢意安、高琼琼) 入内, 公诉人(郭丁艳、叶蕾) 入内, 审判长( 黄甜丽) 和人民陪审员( 王凯、闵叶珠) 入内, 报告: 准备工作已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黄甜丽: 全体坐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孙三、杜喻到庭。 1. 被告人孙三, 你有无别的名字?出生年月?是何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 从事何种职业?家住什么地方?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身份是否属实?被告人杜喻, 你有无别的名字?出生年月?是何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从事何种职业?家住什么地方?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身份是否属实? 2. 被告人孙三,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司法机关的处分?被告人杜喻,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司法机关的处分? 3. 被告人孙三, 因本案你何时被拘留?被拘留的场所在何处?被告人杜喻, 因本案你何时被拘留?被拘留的场所在何处? 4. 被告人孙三,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被告人杜喻,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 5. 今天在本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三、杜喻抢劫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甜丽、人民陪审员王凯和闵叶珠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黄甜丽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毛涛涛担任法庭记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蕾、郭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谢意安、高琼琼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被告人孙三的委托,杭州天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曼茜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杜喻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寿冠群为其出庭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人、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审判公正性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你们有没有听清楚?有没有要求回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9 条的规定,法庭代理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及其代理人, 你们有没有听清楚?有没有此类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己施行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被告人孙三、杜喻你们有没有听清楚?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见附页)。审判长: 为便于查清本案事实,先把被告人杜喻带下法庭候审。被告人孙三,起诉书上对你们的指控对不对?是否属实?你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可对被告发问? 第一被告的辩护人: 被告人孙三,2月4 日你在哪里?你和谁一起?在干什么? 怎么想要去敲诈的?敲诈了什么?怎样挥霍的? 审判长:第二被告辩护人,可对第一被告发问? 现在把被告人孙三带下庭,把被告人杜喻带上庭,被告人杜喻,起诉书对你的指控有无听清?是否属实?你可就起诉书对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第二被告的辩护人,你可对被告进行发问?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问:被告人杜喻, 2月4 日你在哪里?跟谁在一起?你们去干什么?你们为什么要去敲诈?是谁提出要去敲诈的?敲诈了什么?敲诈的 1000 元钱是怎样挥霍的?手表是谁抢的?抢来的手表是怎样处理的?卖手表的钱是如何分赃的?询问完毕。审判长: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可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现在把被告人孙三带上庭,公诉人有无对两被告人进行质问的?公诉人可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要求传证人李昂上庭作证) 现在传证人李昂, 你叫什么名字?有没有别名?出生日期?是何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从事何种职业?家住什么地方?证人李昂, 你有作证的义务, 你可就自己看到的事实证明案件的经过,但你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公诉人可对证人发问。公诉人: 李昂,案发当日,你在哪里?你怎么会在那里?你看到什么? 审判长:第一被告的律师有没有向证人发问?第二被告的律师有没有向证人发问的?证人是否作证完毕?庭审结束后请证人阅看笔录后签字, 请退庭, 两被告, 对刚才证人的作证,你们有没有疑义?公证人有没有其他证据向法律提供的? 公诉人:有,列举一,两被告人供述,证明其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抢的时间、地点、财物的特征、数量等情况;二, 上城区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物品的价值;三, 抓获经过证明抓获时的情况;四, 户籍证明证明了两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