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能进能出的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如下人员: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指控股子公司)全部正式聘用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向劳动服务所招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招用的外省市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劳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协保、待工的外单位离岗人员等。
第3条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规范用工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上、用工规范上,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聘
第4条在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人员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各子公司具有用人自主权。
第5条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同时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方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6条招聘员工必须提前拟订招聘计划。招聘管理人员的提前30日;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并填写《招聘员工申请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7条招聘员工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进行招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8条招聘员工的程序:
(1)通过各企业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设摊、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并向主试人员和面试对象发出《面试通知书》。招聘集团公司
“三总师”、部室经理(主任)、子公司总经理必须由总裁面试。
(4)在面试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面试记录表》。
(5)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记录表》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录用人员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6)人力资源部门对决定录用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合格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7)本市农村合同制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开具《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书》,逾期未提供的,不予录用。
(8)对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医院进行。拒绝体检者不予录用。体检费先由本人承担,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企业给予报销。
第三章入职
第9条被录用的人员报到时办理下列手续:
1、按《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2、填写《员工登记表》;
3、阅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4、签订劳动合同。
第10条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阅读《员工手册》等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新进员工如接受企业有关规定的,则签署《承诺书》,拒签者不予录用。
第11条人力资源部门向用工部门及被录用人员发出《上岗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上岗通知书》领取相应日常办公、劳动防护用品,用工部门安排上岗。
第12条在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使用伪造、涂改证件或虚假资料等进入企业的;
2、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齐所需证件的;
3、不服从安排、违纪违规的;
4、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
5、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13条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试用期内企业及员工双方可随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