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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1
第二章 建立用地分类和适建X围1
第三章 建筑容量2
第四章 建筑绿地5
第五章 建筑间距6
第六章 建筑退让11
第七章 建筑高度14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15
第九章 居住区规划19
第十章 公共配套设施21
第十一章 其 他23
第十二章 附 那么24
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表二 各类建立用地适建X围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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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XX国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规划区X围内除临时建立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立工程,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项建立工程的建立,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X围内的建立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建立用地分类和适建X围
第四条XX市区建立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XX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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