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长李荣怀 2002 年9月 18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四县(市) 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 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按总体规划( 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 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 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意见, 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 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