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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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东海证券XX公司
二零零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重要提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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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义与解释………………………………………………………………5
第三章专项计划基本情况………………………………………………………9
第四章专项计划相关方介绍……………………………………………………13
第五章专项计划参与……………………………………………………………17
第六章专项计划成立……………………………………………………………21
第七章 专项计划资金托管………………………………………………………22
第八章专项计划投资……………………………………………………………23
第九章专项计划资产管理………………………………………………………34
第十章专项计划费用……………………………………………………………39
第十一章专项计划分配资金……………………………………………………42
第十二章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47
第十三章专项计划终止与清算…………………………………………………49
第十四章专项计划展期…………………………………………………………51
第十五章受益凭证………………………………………………………………52
第十六章受益凭证登记与交易…………………………………………………53
第十七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54
第十八章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60
第十九章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66
第二十章信息披露………………………………………………………………71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74
第二十二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5
第二十三章 《城建专项计划》补充与修改………………………………77
第二十四章 专项计划文件存放与查阅方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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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其他事项……………………………………………………………79
第二十六章特别说明……………………………………………………………81
第一章 重要提示
《城建专项计划》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管理人保证《城建专项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容和误导性述。
参与专项计划的投资者保证其为合格投资者,并已阅知《城建专项计划》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对专项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受益凭证持有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投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出具了批复(证监机构字[200 ]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专项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在《城建专项计划》中,除非文意有所指,下列简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专项计划:指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的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计划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专项计划资产的约定持有人。
专项计划01期:指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1期。
专项计划02期:指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2期。
专项计划03期:指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3期。
专项计划04期:指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4期。
《城建专项计划》:指《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城建专项计划》为管理人所设立的声明性合约。
资产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专项计划签订之《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