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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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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6/7/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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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12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第八条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第十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目标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三)办理本市跨区域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一条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县(市、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