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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慢慢老师 2021/11/28 文件大小:9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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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 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
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
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
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
山(剩余服务年限 2 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
必建。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
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及违约责
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和改扩
建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五条 矿山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保
护环境、促进企地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第六条 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方案》编制。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
量的法人单位编制方案。《方案》须按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录一)。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山开工建设之前完成《方
案》编制工作,作为指导矿山建设依据。改扩建和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方案》中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实施过程中,原方案编制
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
(二)《方案》备案。采矿权人应在《方案》编制完成后 1 个月内将《方案》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一式一份)报送至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 6 月 20 日前将上半年《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
12 月 20 日前将全年《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
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绿色矿山建设超过建设期限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达到相应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
(二)2 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或严重违法名单;
(四)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矿产督察、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
类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见附录
二),填写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录三),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全国绿色矿山名
录报备与信息发布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上传要件包括:矿山企业绿色矿山
建设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完成日期与绿色矿山申请表填写日期间隔时间不应
超过 3 个月)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