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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流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21/11/2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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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流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 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 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
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概念解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 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 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 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 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罪犯甲因犯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年,因其怀孕, 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甲所在基层 司法所了解甲生产情况,甲已向司法所报告其已生小孩10几天, 经司法所调查,甲实际上并未生产,而是在法院宣判后不久,擅 自进行了人流手术。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利用怀孕的方式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但流产后,已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予收监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 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 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 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 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 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 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等非法手段被暂 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 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 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 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