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回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始终回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如下要件: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物义务已届履行期,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除外。
(1)为防止物占有人滥用留置权,国内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自行车,到期乙规定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因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法律关系。
(2)可以产生留置权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送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国内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公司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效力
(1)所担保债权范畴。留置担保范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费用。
(2)留置物范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价值应当相称于债务金额。例如,甲为乙保管一批钢材,乙前来提取时拒付保管费,甲所留置钢材价值应相称于保管费,而不得就所有钢材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所有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所有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合同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商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拟定两个月以上期限,告知债务人在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