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办会计工作条例
本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明确主办会计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全资各层次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主办会计由集团计划财务部直接委派,并对集团计划财务部和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 主办会计在公司财务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简称“大财务”制度),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主要会计核算工作。
主办会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主办会计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集团企业文化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年以上,熟悉本岗位业务;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精通会计电算化;
(四)熟悉任职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和有关法规及政策;
(五)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好学上进,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任免程序
第六条 主办会计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提名,人事部门考核,集团总部任免。
第四章 主办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主办会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大财务”制度;
(二)参与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三)按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达标;
(四)在集团总部核定的额度内,审核所在公司日常费用开支及资金使用;
(五)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集团总部编报有关的财务资料,反馈各种与经营相关的财务信息;
(六)根据集团“大财务”制度和所在公司实际情况,协助财务经理拟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主办会计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二)因财会工作需要,可向相关人员了解有关事宜,查阅或索取所需资料;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四)对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和资金使用,有检查监督权;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大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向领导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集团计划财务部会同审计部、人事部对主办会计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计凭证填制、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二)会计档案及财务资料保管的完整性、规范性;
(三)集团“大财务”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报送资料、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五)会计电算化的熟练程度;
(六)工作效率和独立处理业务能力;
(七)工作中的责任心、原则性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