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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一案评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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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一案评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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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代号:10532
学 号:P10190017
密 级:公开
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笔仙 3 诉笔仙惊魂 3 一案评析
学位申请人姓名: 邓芳
导师姓名及职称: 郭 哲 副教授
培 养 单 位: 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律硕士
论文提交日期 : 2014 年 10 月 18 日
论文答辩日期 : 2014 年 11 月 13 日
答辩委员会主席: 郑鹏程 教授
The Comment On ‘Bunshinsaba III’VS ‘The Death is Here III’
by
DENG Fang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Juris Master
in
Criminal Law
in the
Graduate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essor GUO Zhe
October,2014
笔仙 3 诉笔仙惊魂 3 一案评析
摘 要
2014 年,《笔仙 3》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笔仙惊魂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判决《笔仙惊魂 3》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 50 万元。此案被媒体称为我
国电影市场的寄生营销第一案。电影作品的出品人为追求高额票房,借助其他电
影的名气或宣传为自己的电影宣传,这在业内被称为“寄生营销”。本案主要涉及
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一是对电影名的法律保护。对此各国针对电影名的法律
保护问题采取了“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法保护”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
护”的不同模式,每种保护方法的侧重点均有所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我国目前电影名的法律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均是通过反不正
当竞争法来规范的;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混淆行为作为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核心词汇,其界定和构成要件,在国内外有不少成功的司法案例进行探
讨和总结,本案中电影名上“笔仙惊魂 3”在运用“笔仙”以及代表续集的“3”
字上均构成了“混淆”;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中赔偿责任问题。作为权利人主张权
利获得赔偿的依据,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只
能由法院自由裁量。在本案中,《笔仙 3》出品方在举证损害赔偿责任上存在举证
不能的问题,使得法院参照新商标法的规定而进行判赔,但赔偿数额较低,对侵
权人的违法处置较轻。法院的判决体现出我国对电影市场的寄生营销问题作出了
否定性的评价,对我国电影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好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电影名;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II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