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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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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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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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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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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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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