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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
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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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与其职责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补偿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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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合作机构;
(四)审议批准补偿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补偿基金收益或损失处置方案;
(七)决定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合作机构;
(二)受理合作机构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对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定期报送补偿基金进展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时向联席会议报告补偿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与其他对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补偿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补偿基金按照总额控制、限率补偿、比例负担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方式包括:
(一)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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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12%的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自行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补偿基金分别承担保险机构和银行对于该笔贷款本金损失负担比例的50%。
(三)补偿基金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与社会投融资机构共同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开展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产生不良贷款的,按协议约定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险保证贷款不良率达到2%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超过3%的,超出部分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与其他用途。
第四章 合作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等投融资机构。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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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与保险机构应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加强贷款企业资信调查、风险管控、追索欠款等方面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放款效率。合作协议应报联席会议 备案;
(二)银行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