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格式:doc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本) ( 199 9年5月21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 年9月3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1 年 11月 26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月 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4月 28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 4年5月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用水单位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城市供水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 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 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严格供水、用水管理, 建立健全供水、节约用水责任制。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 并与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 (三) 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水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 禁止排放(弃) 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 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 1000 米、下游 500 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 100 米内禁止采沙、取土作业。第十三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 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是指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设施、管道及其附属的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吸附式、膜分离等各种技术对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 通过管道直接供给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工程。第十五条为满足城市供水水量、管网水压, 逐步提高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管网改建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