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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破坏电力设备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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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破坏电力设备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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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破坏电力设备罪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破坏电力设备罪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款)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 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 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 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 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 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具体说来, 根据国务院 1987 年9月 15 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1) 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2) 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3)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 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琐间的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 1)架空电力线路: 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 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 线站, 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 7K 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 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还应指出, 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 如果没有使用, 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 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 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 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 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报废、废置不用的电力设备, 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 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情况下, 行为人表现为作为, 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 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 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 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 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 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 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 却故意置之不理, 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 3)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