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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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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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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224( 颁布时间) 20120224(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32 号( 文号)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2月1 日省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地方) 和铁路部门, 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第三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 地方为辅; 铁路线以地方为主, 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 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 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第四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武、铁路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第五条县以上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 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 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 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贵阳铁路公安部门( 以下称铁路承包方) 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第七条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承包责任书每满 2 年签订一次。确需延长的,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 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 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 工作责任心强, 身体健康的 18 岁至 45 岁公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