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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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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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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1227( 颁布时间) 19950101( 实施时间) 20050501( 失效时间)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4 年 10月 27 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 年 12月 27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五章失业职工的组织管理和再就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 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一)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单位。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 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 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裁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裁减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就业。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转业训练和其他服务, 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市辖区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是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县(市)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第七条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有关失业保险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征收失业保险费; (三)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四)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五)办理失业职工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和推荐就业; (六) 组织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 扶持、指导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第八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 负责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主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同级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第九条财政、审计、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滞纳金; (三)财政补贴;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来源。第十一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