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 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二)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 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 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 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 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 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 的规定;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 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 资产的行为。
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 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 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
所谓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
所谓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 卖给他人。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 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 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 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 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 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