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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均可构成。
(二)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 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三) 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 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 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 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 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 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 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 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 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 备等。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 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 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 燃气或者其他易 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 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 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 保证随时可 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 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 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 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 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 有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 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 际的严重后果发生。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 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