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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 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 主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 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故意 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
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 应以其他 罪论处。
(三)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 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
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 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 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 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 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 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四) 客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
“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 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 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的行为特征,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 持续行为, 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 内失去身体自由, 不具有间断性。 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 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则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罪名认定
1、如何理解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主要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 作为 非法拘禁罪严重情节的殴打、 侮辱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 但 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 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 应适用 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 故意造成重伤的, 则应根据本条 第 2 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