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信办字[20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86号),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加速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授权后,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监督检查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受理、授权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授权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市信息办审核;
(五)市信息办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区的企业。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支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根据信息产业部统一标准确定。
第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