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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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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 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