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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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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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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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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处理,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促进支票的流通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票圈存业务,是指持票人在收受支票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圈存系统向付款银行申请,由付款银行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定支票票面金额,保证见票后足额支付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支票包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第三条支票圈存是出票人以自身银行存款对其签发支票作出的结算担保。支票圈存不影响持票人票据行为的设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圈存客户、支票圈存系统运营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圈存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办理支票圈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是指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支票圈存系统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确定的,承担支票圈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客户和银行机构提供支票圈存业务信息交换的机构,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湖南省支票圈存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监督和指导。银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监督和指导。运营机构提供支票圈存服务,应与参与银行机构协商一致, 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湖南支票圈存业务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即全省统一建设支票圈存业务处理系统,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机构行内系统连接,客户通过圈存受理终端与支票圈存系统连接,处理支票圈存业务。运营机构、银行机构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本办法所称圈存受理终端包括手机、银联 POS 、支付易、固定电话、计算机等。其中,手机可以使用电话语音和 WAP 两种方式接入支票圈存系统,固定电话只能使用电话语音方式接入支票圈存系统,计算机只能通过互联网( WEB )方式接入支票圈存系统。第六条客户发起支票圈存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征得出票人或原持票人同意。支票圈存业务一旦发起, 即视同出票人同意圈存。持票人对支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有审核义务,并对发起支票圈存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运营机构、银行机构应实时处理支票圈存业务。运营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付款银行”)须对支票圈存信息进行核验,并对核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运营机构和银行机构办理支票圈存业务应当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数据的密文传输,保证客户账户信息安全。第八条支票圈存系统实行 7× 24 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停止支票圈存系统运行。停止支票圈存系统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运时间予以公告。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条客户通过支票圈存系统可以办理支票圈存、圈存结果短信通知和圈存交易查询等业务。本办法所称圈存结果短信通知业务,是指支票圈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