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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宣讲课件.ppt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1/30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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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宣讲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产科案例
今年44岁 金州登沙河镇某村妇女张某, 在 3月30日, 想做流产手术, 就诊于金州区某医院。4月2日, 这个医院 医生开始实施引产手术, 在连续5个小时 手术中, 前后4次进行清宫, 使得张某 宫体严重受损, 流血不止, 最终休克了。当日下午, 她被转入了大连妇产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当日晚上, 医院鉴于她 宫体受损严重, 无奈对她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术”, 才将她救了过来。以后, 张某提出金州某医院诊治不立刻, 造成她 子宫被切除, 要求医院赔偿她损失118481元。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多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判定认为, 医院对过期流产认识不足, 病人病情发生改变没有立刻转院, 反复出血造成子宫切除, 与疾病高危原因相关。所以得出结论为, 医院负担次要责任。
3月16日,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8月26日, 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 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 张扬出现大出血, 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 张扬 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 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 后在家眷 强烈要求下, 于当日9时15分张扬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诊疗, 但因转院迟缓, 抢救无效, 张扬于10时20分死亡。      判定结论为: 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妥, 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 因果关系。
1997年9月6日, 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疗, 医院用超声波诊疗后, 出具 诊疗汇报中称“胎心规律, 外行完整, 脊柱排列整齐”, 医院也没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 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 经雄县医院诊疗为先天性脊柱裂, 腰骶部脊膜膨出。保定市残联同意其为肢体残疾一级。
  4月, 董妹华给中心医院写了书面申诉材料, 要求对此事给予处理。中心医院书面回复董妹华称: 我院1997年9月6日就胎儿“B超”诊疗汇报相关超声波描述和超声波提醒, 不组成医疗事故。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中心医院在推行医疗服务协议义务时有重大瑕疵, 致使董妹华蒙受巨大损失, 故中心医院理应负担对应责任。廊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通知案例
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因为医务人员在手术前通知患者及家眷手术风险时, 没有提及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可能性, 属推行通知义务不充足, 存在通知瑕疵, 故应负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城市某医院负担邹某所受损失20% 责任
“自动出院”签字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之妻到被告处救诊, 双方己形成医疗协议关系。被告在诊疗过程中, 未能尽到注意义务, 对症诊疗欠妥, 延误了患者 诊治时间, 造成患者病情加剧。且在原告要求转院诊疗时, 仅要求原告在病历上签字“自动出院”, 只欲减轻自己责任, 未尽通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 严禁搬动等注意事项 义务, 依法应负担对应 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妻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个致亡致残极高 恶性疾病, 也是造成患者死亡 关键原因, 故判决被告负担35% 赔偿责任。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法院认为, 公民 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 手术, 在发觉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 该院依据秦淑梅 年纪和其右侧附件病变 程度, 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需切除, 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 未通知秦淑梅家眷, 也未进行病检, 侵犯了秦淑梅 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 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她费用 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 请求, 因为医院在诊疗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