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鄱阳肝胆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 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 促进医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第二条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 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第三条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条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条医院名称:鄱阳肝胆医院第七条医院地址:大芝路 273 号邮政编码: 333100 第八条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院长→监事第三章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医院的注册资金为:六百五十万元。第十条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 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第四章股东组成第十二条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黄金平、陈遇喜、吴长发、陈学庆、黄新球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 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 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 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三)医院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五) 支持医院经营管理, 提出合理化建议, 促进医院业务发展。第六章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第十五条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出资额比例祥见验资报告。第十六条各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若不购买, 视为同意转让。(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七章股东会第十九条医院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