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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cuzhrouh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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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篇信贷基础知识(一)贷款基本知识 1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为主; (二)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安全度相对较小; (三)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社员贷款优先; (四)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 (五)信贷服务比较灵活。 3、按期限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㈠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㈡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㈢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4、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㈠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㈡担保贷款: ⑴保证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⑵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⑶质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㈢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5、按银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㈠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㈡委托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㈢特定贷款: 指经国家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6、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四将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规定为: ㈠逾期贷款: 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扣到期) 不能归还的贷款( 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㈡呆滞贷款: 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2年( 含2年) 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 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帐贷款); ㈢呆帐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第四条贷款种类的认定条件规定: 贷款呆帐系指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⑴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 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 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 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 仍未能还清的贷款。⑶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⑷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 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⑸借款人触犯刑律, 依法受到制裁, 处理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 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 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⑹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7、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㈠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裁明; ㈡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㈢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8、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 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传入逾期贷款帐户。 9、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