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咨询热线: 400-008-8964 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 2010 年3 月修改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咨询热线: 400-008-8964 2 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 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限制。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第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咨询热线: 400-008-8964 3 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 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 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 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应是常用的软件或者由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免费提供的软件。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 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 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第九条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咨询热线: 400-008-8964 4 和业务测试,并通过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运营系统的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一条受委托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运营平台所需的资金和人员; (三)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 (四)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依法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媒咨询热线: 400-008-8964 5 介。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通过网络连接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通过本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信息。省级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通过网络连接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将获取的电子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 应当逐级连接并发送信息。招标项目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通过共同的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将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项目管辖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家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 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模板。第三章电子招标咨询热线: 400-008-8964 6 第十五条招标人决定进行电子招标的,应当与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协议, 并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