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介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
•成员出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没有限制,只是要求在章程中载明。)
•公积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成员在途中退社时不能带
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合作社解散时也不能分配给成员。)
•他人捐赠
•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特点
•1、结构层次分明。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它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合作社存在着两个经营层次,一是社员单家独户经营,另是合作社统一经营。在财务管理上合
作社同样也存在着这两个层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一般只反映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经济活动,社
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社员自己管理,合作社很少对社员具体经济活动进行实质性管理。社员和
合作社是两个独立核算主体。社员生产产品的成本一般不在合作社账上反映,合作社的账上反
映社员惠顾合作社的情况及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情况。
2、管理民主公开。《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
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
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二条规定成
员大会“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
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等职
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
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
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都是对合作社财务民主管理的具体规定。
3、积累量化到户。《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每
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
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
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
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平均量化到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退社时不退。
4、分配以交易量(额)为主。《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对合作社成员账户中交易量和交易额的选择,原则上采用单位商品价值较高使用交易额,单位
商品价值较低使用交易量的处理方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控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资金审批领用制度
•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物资出入库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财务公开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1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要通过转账结算。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
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
•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明确审批人的及其权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的人员,应
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
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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