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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与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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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与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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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与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与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辖区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与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现审批制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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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并报总局教育局备案。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与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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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分别达到《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省办园点设置标准(试行)》、《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
(四)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举办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
(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工作人员的明、明、健康证明,包括非在编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的卫生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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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等;
《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二)登记注册程序: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