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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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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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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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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6-9月:200/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卫    生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全  国  总  工  会文件
卫监督发[2007]1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
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四)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制止,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工会监督意见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
四、落实用人单位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