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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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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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城市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
本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基本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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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编制深度
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上述地区的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求。
重点地区包括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
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
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