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外医疗事故争议处置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外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概述
一、概述
医疗事故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 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热点, 是世界各国政府、法学界和医学界都需要面对问题, 也是一大难题。
世界各国医疗过失赔偿额惊人增加。
(一)各国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共同点
定性与处理必需经过法律程序;
负担法律责任, 以经济赔偿为主, 辅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
(二)处理医事纠纷法律依据
立足于调整医患关系法律规范;
立足于医事服务提供和医事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规范;
立足于医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范。
二、医疗事故界定和组成要件
(一)概述
因为工作渎职、思想方法根本错误或不负责任所致, 相当中国责任事故;
因为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造成, 相当中国技术事故。
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疗过失定义:
是一个理智、谦和、谨慎医生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做事或者应该做但没有做到事。
(三)医疗过失分类:
诊疗和处理不良后果;
诊疗不妥或诊疗不妥产生后果;
预防和护理不完善后果。
三、相关医疗事故处理路径
(一)概述:
1、协商: 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争议;
2、仲裁: 由医学教授或律师或二者结合组成委员会进行仲裁;
3、诉讼: 法院裁判。
(二)美国
1、许可医患双方协商处理;
2、正式渠道有两种:
各州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由医生组成和管理)仲裁;
法院裁判
3、举证责任: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要求赔偿一方。
(三)新西兰
1、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 由劳动部、社会福利部、卫生部联合组成。
2、处理:
汇报: 发生医疗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调查处理,
强调医疗特殊性和诊疗手段危险性。
赔偿: 由赔款偿委员会负责赔偿, 医务人员不负赔偿责任, 但可能被解聘。
(四)澳大利亚
1、处理机构: 法庭设卫生顾问(由律师担任), 下设助手。
2、医疗事故处理:
(1)汇报: 病员因事故死亡, 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二十四小时内), 医师不能签署死亡证实书, 要汇报警察局。
(2)属医疗事故造成死亡, 医生到法庭受审。